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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高速公路通行费如何申报

高速公路通行费如何申报

留言时间:2020-04-1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按3开票还是5开票,如果是按3开票,申报也是按3申报吗?那么减免申报明细表是不是就不涉及填写?涉及到的减免代码1129932还有意义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该车辆通行费应当是按3%计算开票申报。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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