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所属期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上家公司2月底离职,3月份发放2月份的工资,4月份申报3月份扣税。新公司3月初入职,4月份发放3月份工资,4月份申报3月份扣税。两家公司同时申报3月份扣税,找新公司会计沟通无果,请问该如何解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汇算清缴时,居民个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内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