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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相关问题

税收优惠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9年度申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以及2014 年 5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在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中提到,企业购置的环保、节能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因当年亏损等原因未能及时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照规定分别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因此我们认为2019年度汇算清缴可以追溯享受2014年度的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此种理解是否正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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