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省税务局:建安业开票问题

浙江省税务局:建安业开票问题

09-29 建安业开票问题 我要评论

建安业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局:

  我们公司原先是商贸出口企业,因疫情受海外影响,为了企业能够正常运转,开展国内业务。申请了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增加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现在国内有开展建安项目,外购材料,包工包料施工,商品进项发票为13%,那销项发票合同总金额是否开9%,还是分产品销售13%+施工安装9%这样开具,或者是否项目中销售产品占比总合同金额多少百分比以上全部开13%,占比多少下合同总金额全部开9%,合同签订是否需要分销售产品和施工安装签订,或者合并签订一份合同。盼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