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注明“在土地红线外需建造项目土地与城市主干道之间的桥梁,由政府城投集团提供设计施工图,由房地产公司组织实施,建造费用由城投集团负担”。在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提升桥梁档次,地方政府改变设计施工图,并明确超过原建造费用部分金额由房地产公司负担,请问此情况下,由房地产公司负担的桥梁建造费用是否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