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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单位内部处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单位内部处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如单位内部制度对员工处罚,假设一个人一年收入应到手为19万元,实际到手为15万元,其中2万元被单位按照内部处罚制度,由个人交纳给单位处罚账户,请问将这2万元纳入该员工全年收入合计,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为收入额。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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