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处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如单位内部制度对员工处罚,假设一个人一年收入应到手为19万元,实际到手为15万元,其中2万元被单位按照内部处罚制度,由个人交纳给单位处罚账户,请问将这2万元纳入该员工全年收入合计,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为收入额。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