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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如何处理

09-29 我要评论

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1-1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开具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我司工作人员工作疏漏导致发票联遗失,向何处的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遗失手续?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遗失普通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遗失方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失手续。销货方提供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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