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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

09-29 我要评论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

留言时间:2020-01-1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公告)提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想请问,如果非居民企业转让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票,非居民企业首先应缴纳增值税,那么此股权转让所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先扣除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所得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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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20-01-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该非居民企业是否为QFII,如果是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如果非居民企业转让的是境内公司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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