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省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转让不动产

浙江省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转让不动产

09-29 我要评论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转让不动产

留言时间:2020-01-15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是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纳税,如果按经营所得纳税?纳税人主体是投资人自然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若以自然人纳税合伙企业是不是还是要跟经营所得一样先分后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转让不动产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先分后税原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