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程信息提示单是否能做进项抵扣凭证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铁路行程信息提示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是否能用于进项抵扣的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因此,需要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方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