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动产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在较早之前有咨询过这个问题:A公司原本是小规模,2020年1月购买了一间厂房,因为是小规模所以没有抵扣进项,2020年6月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打算出售该房产,请问销售这项业务是适用征收率还是适用一般税率?贵局给我的答案是: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9%。 但是我今天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般纳税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问下:不动产,不属于如上条文规定的固定资产?不能适用简易征收?确实敝司是在小规模期间内购入的不动产,后续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要卖出,如果不能用简易,对企业负担来说非常大!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