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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05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官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不享受普通住宅免税优惠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不分别不同产品的核算增值额,合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是否需要进行分别核算,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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