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两费一金减免优惠?
留言时间:2019-06-2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非居民企业来华从事修理修配劳务,用时间不超过十天,不构成常设机构,劳务总额不超过十万元。是否享受教育费附加等两费一金减免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