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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内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也需要按总机构50%,分支机构50%这样分配吗

山东省内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留言时间:2019-05-25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山东省内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也需要按总机构50%,分支机构50%这样分配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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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7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总分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分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当年二级分支机构撤销,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二级分支机构等三种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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