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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7月1日实施的车辆购置税法,针对新能源是否还免除车辆购置税

7月1日实施的车辆购置税法,针对新能源是否还免除车辆购置税

留言时间:2019-05-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7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目录中的新能源车辆是否还享受购置税免税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6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附件2)。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该文件目前执行有效,7月1日以后购买免税《目录》中的新能源车辆继续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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