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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查账征收(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盈利可以弥补18年以前核定征收发生的亏损吗

查账征收(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盈利可以弥补18年以前核定征收发生的亏损吗

留言时间:2019-05-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15-18年都是核定征收而且会计利润亏损,19年(一般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发生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7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适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 核定征收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无法将亏损转结至查账征收盈利年度进行弥补。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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