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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问题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对外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租赁方为一家企业。请问我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请明确回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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