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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8-2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请问代缴是什么意思?需要后期由产权所有人付给代缴企业代缴的税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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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3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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