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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环境保护税

房地产企业环境保护税

留言时间:2020-08-2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房地产企业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为建筑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是否需缴纳环保税。如需缴纳,按施工证面积还是在建面积核算,何时为环保税停缴期限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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