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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农光互补工程的耕地占用税问题

农光互补工程的耕地占用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0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开展农光互补工程,建成后不影响光伏阵列下面的农作物生长,我们觉得不影响农业生产,可不可以仅就光伏支架所占用的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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