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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以土地对外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

以土地对外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

留言时间:2020-07-1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拟用自有土地对外投资入股,请问涉及哪些税,税率分别多少,如何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附加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4、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5、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6企业所得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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