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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房产税申报错误

09-29 房产税申报错误 我要评论

房产税申报错误

留言时间:2020-07-1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单位08年购入房产,一直未申报房产税,6月税务局通知补缴17年至今的税款,到大厅申报时,工作人员申报了08年至今的税款,17年至今的税款已经缴纳,17年之前的税款应如何处理,按照征管法,追征3年,追征期的已经缴纳,超出的是不是属于错误申报,是否应该更改申报表,更改房产税源信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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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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