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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分布式光伏自然人的个税问题

分布式光伏自然人的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1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2016年国家政策支持,本地分布式光伏自然人户数已有近450户,每户月均上网电费及国家补贴约700元。1、该行为为长期行为,是否需要让自然人去办理税务登记证,并自己开具发票?(由于光伏用户多为文化程度低、年龄大的农民,操作难度大)2、如果不去办理,是否需要按照临时经营业务范围,由供电企业按照收入*0.5%(据了解为山东省内部答复,自2019年7月实施),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山东省纳税人对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代开发票且单次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统一按照0.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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