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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汽车租赁,租赁公司提供司机

汽车租赁,租赁公司提供司机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与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公司提供车辆、驾驶员,租赁公司提供的发票应为运输服务还是租赁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描述,属于运输服务,发票应按照真实的业务据实开具即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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