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降低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及房屋使用税建议(第0553号)的答复

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降低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及房屋使用税建议(第0553号)的答复

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降低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及房屋使用税建议(第055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08 11:14 来源:沈阳市税务局

韩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及房屋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沈阳市政府应率先出台全面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我市目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的执行依据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第六条:“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按照现有权限,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内容,我局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并将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实际情况,为企业争取到更大力度、更加广泛的税收支持,为我市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成之  22660092)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