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对电力金融等行业实行属地纳税建议(第0543号)的答复

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对电力金融等行业实行属地纳税建议(第0543号)的答复

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对电力金融等行业实行属地纳税建议(第0543号)的答复

沈税函〔2019〕59号

发布时间:2019-04-29 11:31 来源:沈阳市税务局

田红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电力金融等行业实行属地纳税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您提出的8户保险企业和电力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均是依据省公司的申请,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批准,实行市级公司预缴、省公司汇总缴纳。

二、直营连锁企业汇总纳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

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您提出的3户连锁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均是由总店提出申请,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通知》第二条规定:“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我们已将您提出的对电力金融等行业实行属地纳税的建议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报告,同时也向财政部门进行了反映,我们将积极协助他们,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丁莹  024-22563452)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8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