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对浑南现代有轨电车实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建议(第036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20 09:22 来源:沈阳市税务局
苏丽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浑南现代有轨电车实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对有轨电车房产税实行减免政策问题。2018年,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第六条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和市税务局核准后,认定沈阳浑南现代交通有限公司符合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的条件,并为企业办理了减免税核准手续。今后,在此优惠政策延续的各个年度,如沈阳浑南现代交通有限公司继续符合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的条件,仍可按规定申请核准减半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您提出的对有轨电车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于2018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文件列举范围内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鉴于浑南有轨电车所具有的公益性质及实际运营困难情况,我局将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进一步推动对浑南有轨电车的税收支持。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成之 22660092)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