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集团下两个子公司其中一个子公司代缴另一个子公司员工社保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4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企业和B企业都立属于甲集团公司,属于兄弟公司,原A企业在沈阳,B企业在本溪,主要业务活动在A企业,后来由于公司战略目标调整,将主要业务活动改在B公司,所以原在A公司的人员都为B公司进行服务,但是A公司的人员由于地区社保差异原因不原意将社保关系调整到B公司,导置B公司有收入无人员成本,A公司无收入有人员成本,咨询A公司如何将人员费用转入B公司,是否两企业之间进行开票处理?如果开票是什么形式的发票,税率是多少,这些人员体现在B企业是劳务形式还是工资形式,涉及的个税是哪个企业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