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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4-30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自然人出租住房给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用,自然人没有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那么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交这两个税吗?


2、自然人没有交这两个税,那么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注销时,要补这两个税才能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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