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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偷税处罚认定的相关问题

09-29 偷税处罚认定 我要评论

关于偷税处罚的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2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企业的某项行为被界定为偷税行为,是否一定会受到处罚?假如说企业没有因为此项行为受到处罚,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偷税行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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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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