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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保险代理人竞赛奖励发的实物需要做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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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保险代理人竞赛奖励发的实物需要做视同销售吗

时间:2019-08-20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链接:保险代理人竞赛奖励发的实物需要做视同销售吗

问:保险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第八个视同销售的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竞赛奖励发的实物属于无偿赠送吗,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企业的员工,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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