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发生前,已经有人帮企业垫付,我方开发票给企业,能否要求企业和垫付人结算。不必把钱打回我司
留言时间:2019-07-1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司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我司的业务主要是运费业务。往往要求发货方在平台下单前把钱给我司。但往往企业没钱支付,需要找到垫付人垫付给我司。
业务完成后,我司开票给企业。能否给垫付人一份委托转款协议,要求企业方和垫付人结算,不经过我司账户。因为在业务发生前,有关的债权债务已经完成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2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纳税人委托他人代付必须有代收或者三方协议才不会跟资金流一致的要求冲突。具体要求建议咨询税局。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