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江苏  >  江苏省税务局:收到假的行程单是否有处罚

江苏省税务局:收到假的行程单是否有处罚

09-29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收到假的行程单是否有处罚

日期:2019-10-29

来源: 江苏省税务局

问:您好!

对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以下几个问题向您咨询:

1.行程单可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那么行程单是否可适用关于发票的所有规定?(比如刑法的虚开发票的罪名等,是否也同样适用于行程单);行程单作用是相当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我们公司通过票务代理公司(称A公司)来买飞机票,A向我们出具了假的行程单,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作了抵扣,现在发现行程单是A自己伪造的,我们应该是要补税,但是否需要另外交纳滞纳金或承担行政处罚?(之前查到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可以不作处罚,但现在的情况是“伪造”而非“虚开”,所以想确认有没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不承担行政处罚或滞纳金,是否需要我们来举证自己“不知情”?

如果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或滞纳金,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问题比较多,麻烦您了!

答: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 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文件未提及内容,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