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3 09:49 来源: 苏州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拟对苏州XXX鞋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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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州嘉嘉马鞋业有限公司.doc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一稽罚告〔2021〕27号
苏州XXX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6222639F)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6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7年3月期间,向在广东经营业务的何生采购皮革,取得对方提供的“黑龙江XXX皮革有限公司”(2017年7月更名为哈尔滨XXX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你单位与“黑龙江XXX皮革有限公司”实际没有业务往来,货物通过物流发送至你单位,发票由何生邮寄到你单位,货款含运费,通过银行转账至“黑龙江昕乐皮革有限公司”,货款总额163000元,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开票日期 抵扣月份
1 2300161130 01664574 69658.12 11841.88 81500 2017/3/28 201706
2 2300161130 01664575 69658.12 11841.88 81500 2017/3/28 201706
合计 139316.24 23683.76 163000
以上2份发票金额139316.24元,税额23683.76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63000元,2017年6月抵扣增值税23683.76元。金额139316.24元,记入2017年度“原材料-主材”科目, 且在当年结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经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有真实交易,发票由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开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23683.76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中转出,你单位少计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9316.24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3931.62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你单位提供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郑XXX的询问笔录;
2、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841.8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