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1]12号
案件名称 南京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不符规定发票列支成本。 你公司接受苏州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64320,发票号码为46108368、发票金额59184.46元、税额1775.54元、价税合计60960元。 2018年11月供货员带了苏州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给你公司项目经理张XXX,你公司在2018年11月7日按发票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相关成本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确认。 张XXX在丰盛商汇c地块现场与供货人员商谈购买水泥黄砂。材料都是由供货方使用车辆直接送至项目现场。 张XXX在项目现场使用自有现金分多次支付给该名供货人员,累计支付大约在6万元,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XXX相关采购款。 以上发票已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应补企业所得税1524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1XXX92163C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8XXX92163C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张健
处罚结果 处以10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1-2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1-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