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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三方合同能约定收款方不同于开票方吗?

三方合同能约定收款方不同于开票方吗?

留言时间:2019-10-2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业委会,聘用了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公共收益按比例分配;现与物业公司、一家快递柜公司签定了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快递柜公司,而快递柜公司将全款转入业委会账号;之所以这么约定,是因为:如果约定钱款转入物业公司账户,今后在更换物业后,可能因消息转达给快递柜公司滞后,而造成钱款错转。我们想尽最大可能避免失误。

请问,我们三方这样做,是否有违税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5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建议贵单位根据以上文件要求据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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