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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税收与会计的差异问题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核算下来没有会计利润,并且税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不同规定,企业是否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4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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