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会计的差异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核算下来没有会计利润,并且税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不同规定,企业是否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4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