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6 10:11
来源: 宜兴市税务局
江苏安富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1320282773214174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宜税限改〔2020〕1103002号)未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立即整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江苏安富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docx
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新庄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宜税限改〔2020〕1103002号
江苏安富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1320282773214174N):
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373号之三)的裁定,你公司名下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中路203号2001、2002、2003、2005、2006室的房产及宜兴市张渚镇人民南路8号C区120#的房地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时,由买受人闵红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5210303126)以4957500元拍得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中路203号2001、2002、2003、2005、2006室的房产,由买受人倪伟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907262874)以478216元拍得位于宜兴市张渚镇人民南路8号C区120#的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前将上列房产的发票开具给闵红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5210303126)和倪伟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907262874)。否则将视作你单位未履行开票义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新庄税务分局
二O二O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