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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江苏圆泰置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送达公告

建税公告[20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6 08:54 来源: 建邺区税务局

江苏圆泰置业有限公司(91320000763584243Y):

2020年8月19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建税税通〔2020〕85649号)。2020年8月19日、8月20日,我局先后采用了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该《税务事项通知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现对建税税通〔2020〕8564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建税 税通〔2020〕85649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圆泰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000763584243Y)

事由:《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位于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房地产项目中泰国际广场的部分清算内容,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224248794.91元。

请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起15日内办理完税手续。逾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你(单位)若对清算结论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60号401室;联系电话:52855645;联系人:吴小容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2020年8月24日

建税公告[2019]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5 09:39 来源: 建邺区税务局

江苏圆泰置业有限公司(91320000763584243Y):

你单位于2013年1月15日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宁地税(建邺局)土增税清字[2013]第1号)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中泰国际广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税限改[2019]101501001号),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到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地址实施直接送达,你单位已经搬离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地址,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知该电话号码为他人正在使用,电话联系你单位办公电话显示为空号而无人签收;2019年10月28日我局邮寄送达上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税限改[2019]101501001号),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无人签收而未妥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双和综合办公区建邺区税务局;联系电话:52855645;联系人:吴小容。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14日    

建税公告[20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4 11:39 来源: 建邺区税务局

江苏圆泰置业有限公司(91320000763584243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开发的“中泰国际广场”项目,已经符合土地增值税可清算的条件,2019年11月3日我局制作《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建税通〔2019〕22号),并到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地址实施直接送达,你单位已经搬离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地址,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知该电话号码为他人正在使用,电话联系你单位办公电话显示为空号而无人签收;2019年12月21日我局通过邮局邮寄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建税通〔2019〕22号),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无人签收而未妥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60号401室;联系电话:52855645;联系人:吴小容。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建税通〔2019〕22号).docx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建税通〔2019〕22号

江苏圆泰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开发的 中泰国际广场项目, 已符合土地增值税可清算的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准备好有关资料,到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2019年 1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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