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运盛实业(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0
来源: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运盛实业(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5736070810C):
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宁经税税通〔2020〕138406号)。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登记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号直接送达未果,该地址为房地产项目美之国花园所在地,你(单位)已无实际经营地址,亦无法邮寄送达,故采用留置送达。你(单位)未按照限定日期前来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宁经税税通〔2020〕138406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运盛实业(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5736070810C):
事由:《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号房地产项目美之国花园的部分清算内容,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197617657.37元。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对该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你(单位)若对清算结论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608号
联系电话:025-87150735
联系人:王海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