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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关注!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6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是否包含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印花税?

2.是否包含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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