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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免征增值税进行转出比例

09-29 我要评论

免征增值税进行转出比例

留言时间:2020-02-10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只是部分收入,我的进项税额该按什么要求转出,转出比例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2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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