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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关于我司电子商务平台收取商家平台费如何确认收入及开票?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41615555416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我司电子商务平台收取商家平台费如何确认收入及开票?

内容:

我司电子商务平台跟商家合作,例如类似在美团外卖点餐20元,支付饭店商家15元,平台确认收入5元,但是为了推广业务,鼓励个人进行推销,个人将购买链接发到微信朋友圈等地方,若推销成功平台返利1元。请问以下两个问题应怎么处理?1、支付给个人返利的1元是否能冲减我司平台的实际收入5元后即以4元确认收入。如果可以,此情况我司应如何开具发票?2、如果不能冲减,支付个人1元的返利因都网民进行推广,返利直接返回网民账户上,此情况返利的1元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吴先生

咨询时间:

2020-04-16 15: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21 09:21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如发生上述行为,应由收款方向实际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为保障您的权益,如仍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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