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42310433005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没有配备交通工具,管理层交通补贴
内容:
请问我司每月定额型支付管理层的的上班交通补帖,我司有制度(按员工从家到公司的里程数乘以每公里1元/公里*油价7元),员工以油费发票的形式报销,这里我们计入福利费,没有交纳个税,请问这个合理吗?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咨询人:
倪桂花
咨询时间:
2020-04-23 10:3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28 16:4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等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法律规定由发放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您司的实际情况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