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19122112462983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申领地方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内容:
我们是一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餐饮服务机构,目前我们机构正在负责广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大配餐长者饭堂的工作,根据目前现有广州市民政局的政策文件,针对广州市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用餐的长者饭堂,提供每个餐次提供3元的就餐补贴,以及每个餐次1元运营补贴,以及为有需要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提供每个餐次2元送餐补贴。那针对上面的补贴,一般需要服务机构向所在辖区的街道民政部门申领。申请上述补贴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又是否合适?(据悉一般财政补贴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咨询人:
郑先生
咨询时间:
2019-12-21 12:4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12-26 17:28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