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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快递出口且未报关但收外汇,这种业务税务怎样处理,免税还是征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受理号:

1440000002022041723241276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税务处理

内容:

请问,出口型制造企业,主营模具以及用模具生产的产品,模具和产品分开计价并收取外汇,模具不出口产品出口,像模具这种只收外汇不报关出口的业务,怎么做税务处理,是零税率还是免税还是征税?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另外,有些产品是价值5000元人民币以下,是快递出口且未报关但收外汇,这种业务税务怎样处理,免税还是征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咨询人:

张小姐

咨询时间:

2022-04-17 23:2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4-20 17:15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如属于出口货物,请按要求如实办理出口出口退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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