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2041710312984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福利费
内容:
公司员工大病,员工拿医院的缴费单来公司报销,缴费单上的抬头为员工姓名,公司按缴费单给员工报销了,在福利费列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金额有10几万)?员工对该报销是否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朱月英
咨询时间:
2022-04-17 10:3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4-19 10:0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人人有份的;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