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1-05-12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191号送达公告)
广州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188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4月23日对你(单位)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9月30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54份,发票金额合计14,500,500.17元,税额合计298,446.36元,价税合计14,798,946.53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广州季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二)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的该单位的登记账户(账号:62010XXX0522985)的账户查询结果;
(四)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立案决定书》(穗公天立字〔2020〕0XXX8号。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54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虚开的金额合计14,798,946.53元(详见《广州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票明细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18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18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广州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