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50613385695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电子发票
内容:
电子发票一定需要有带发票专用章吗
咨询人:
向小敏
咨询时间:
2021-05-06 13: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08 17:3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已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