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钢材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08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08 14:33: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XXX钢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1〕487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责成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通知内容:你单位取得取得湘乡市X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开具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代码:4300151130,发票号码:01633803、01633804、01633806;发票代码:4300152130,发票号码:00486232、00562694、00562695、00564893、00564894;发票代码:4300153130,发票号码:01514347-01514349、0152844、01519144-01519146;发票代码:4300154130,发票号码:01433791、01433792、01433795-014338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上述发票涉及的购销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如:库存商品进销存明细账、销售合同、货物运输、货物出入库凭证等。
2.支付货款真实性的资料,如:银行流水账、应付票据等据。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逾期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1〕48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1〕48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8日